「租稅債務」法律關係之研究
租稅乃現代國家財政之基石.凡國家之在立發展、公共事務之推行,莫不需要相當之經費。其經費之來源,雖可取給於公企業、公有財產或公債之發行等,然於現代國家,租稅之徵收.實為最主專之來源。於歷史上,早期租稅之微收,只對少數人為,隨著時代時進展組稅之徵收,由「少數人課稅」演變成「大眾課稅」時今日租稅之徵收可謂與全體人民切膚相關。 關於租稅之徵收,昔日觀念認為,國家徵收租稅係基於課稅權力,強制人民繳納一定之金錢,只注重組說徵收之強制程序,而忽視人民與國家間金錢繳納之實體關係。二十世紀初期,租稅債務關係說興起,強調國家與人民在法律上之對等性,注重國家人民間之金錢給付關係,由於頗能滿足民主理念與租稅法律主義之...
Main Autho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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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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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99%22. |
Summary: | 租稅乃現代國家財政之基石.凡國家之在立發展、公共事務之推行,莫不需要相當之經費。其經費之來源,雖可取給於公企業、公有財產或公債之發行等,然於現代國家,租稅之徵收.實為最主專之來源。於歷史上,早期租稅之微收,只對少數人為,隨著時代時進展組稅之徵收,由「少數人課稅」演變成「大眾課稅」時今日租稅之徵收可謂與全體人民切膚相關。
關於租稅之徵收,昔日觀念認為,國家徵收租稅係基於課稅權力,強制人民繳納一定之金錢,只注重組說徵收之強制程序,而忽視人民與國家間金錢繳納之實體關係。二十世紀初期,租稅債務關係說興起,強調國家與人民在法律上之對等性,注重國家人民間之金錢給付關係,由於頗能滿足民主理念與租稅法律主義之需求,一時蔚為通說。吾國租稅法學發展較遲.租稅實體法關係之理論系向少人研究,行稅制復採分稅立法形式而無通則之設,受傳統觀念影響;亦未重視租稅實體關係之地位,各租稅法難免各自為政而呈歧異零亂之景象,解釋道用上,時生困擾。有鑒於此,乃參酌租稅法律關係之基本理論,以現行租稅法之規定為基礎,試行檢討租稅實體法關係之基本結構以成本論文,冀有助於租稅法解釋適用,並提供立法之參考,進而使各租稅法能相互呼應而成一完整體系。玆護將本論文之內容結構臚述於后。
本論文計分九章。除首尾兩章分別為前言與結論外,大致包括兩大部分,第二章∼第四章,係「租稅債務」法律關係之基礎理論;第五章∼第八章,則為現行組稅法下之視稅實體法關係之基本結構。
第一章前言。從「租稅法學獨立論」與「租稅法概念獨立且論」,說明檢討租稅債務關係之基本關係與性質之必要性。
第二章租稅法律關係。內分三節。首述租稅之法律概念,特別從「國民支出」之觀點,探討租稅之概念;次述租稅法律關係之性質,詳細介紹租稅權力關係說與租稅債務關係說之基礎理論及其實際適用上之差異,並綜合「法認識論」與「法實踐論」之觀點,而提出租稅法律關係之理想性質;未述租稅法律關係之內容,強調租稅債務為租稅法律關係之中心。
第三章嚴說法律關係之基礎規律。內分二節,首述財政學上「租稅原則」之內容,及其於租稅法律關係之影響;次述憲法於租說法律關係之影響,特別說明納稅義務及其他租稅法上義務於憲法上之根據,並檢討租稅法律主義與租稅公平原則之內容及其適用上之衝突。
第四章「趁現債務」法律關係之性質。內分三節。苗述租稅債務關係之內容,特別強調租稅債務與租稅債務關係、租稅債務與扣繳義務之區別,次述租稅債務之公益性、到一規制性等特質及其效果,未述租稅債務關係與私法規定之關連,特別看重於私法規定適用於租稅法律關係之理論與實際,并討論租稅法概念獨立論之內容及影響。
第五章租稅債務之發生。內分四節。首述租說債務之主體,說明租稅債權人與租稅債務人之意義與資格.尤其善重在租稅債務人與租稅法上其他給付義務人之辨明;次述一般課稅要件,逐項討論課稅對象、歸屬、課稅標準與稅率等要素,并檢討租稅債務人規避課稅要件之涵義及對策,再述租稅債務之發生與確定,說明發生與榷定之意義及區別,并特別討論期間稅之租稅債務發生時期,末述租稅附帶債務,從債務關係理論檢討現行法上滯納金、短估金、滯報金、怠報金及利息之意義。
第六章租稅債務之確保。內分四節。首述租稅優先權之意義及必要性,並特別檢討土地增值稅優先權之性質;次述租稅債務之擴張.說明租稅連帶債務之意義,並特別檢討現行法上為人所誤解為連帶債務之情形.以及法律特別規定之繳納義務,再述現行法上租稅債務之擔保規定,並論述租稅債務擔保之性質;未述租稅債務之保全,檢討民法有關保全規定之適用,並論述租稅法上之特別保全措施。
第七章租稅債務之變更。首就租稅債務特質討論租稅債務之「個別移轉性」與「概括移轉性」.並特別說明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效果,次遠超稅債務客體變動情形。
第八章租稅債務之消滅。內分四節。首述租稅債務之履行,分別說明繳納之主體、客體及繳納期限,並特別討論第三人代繳與實物抵緻之性質及效果;次述租稅債務之免除,尤其著重其與課稅除外之區別;再述租稅債務之抵銷及退稅抵織,從租稅債務之本質及徵收之技術性,檢討租稅債務之抵銷,並詳細討論退稅抵繳制度之意義;未述租稅債務之稽徵期間,特別著重其與民法規定之異同,並從租稅債務關係說之觀點,加以批評。
第九章結論。綜合前述各章之敘述,指出現行租稅法之根本缺陷,進而主張制定稅法總則規定.明文確定租稅實體法關係之基本結構,以提供解釋適用租稅法之基本準則,並形成完整之租稅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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