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買賣契約之研究
國際買賣之範疇廣泛,包羅萬象,就其中所常牽涉者而論,即包括有金融、匯兌、海運、保險、倉庫、稅關、稅捐、報關等各方面之事務,故各國對買賣雖均設有完整法律之規定,但卻難於適用國際買賣之複雜情事,蓋各國國內法所規定者,係以買賣之一般情況作為規律之對象,並未攷處於國際買賣之特殊情況,例如各國國內法院在適用各國法律之際,訴訟程序遲緩,自不足以順應瞬間變幻萬千,講求速率、時間之國際貿易社會,故國際買賣中所生之糾紛,當事人常不原訴諸法院之判決,寧願訴諸商業上仲裁之方式,甚且約定仲裁時,並不依國內法,而依一般商事慣例及標準契約作為仲裁之依據。各國之買賣法既不足以引為國際買賣之準據法,又由於國際買賣係跨越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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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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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A20020009822013-01-07T19:20:51Z FOB買賣契約之研究 葉勝添 國際買賣之範疇廣泛,包羅萬象,就其中所常牽涉者而論,即包括有金融、匯兌、海運、保險、倉庫、稅關、稅捐、報關等各方面之事務,故各國對買賣雖均設有完整法律之規定,但卻難於適用國際買賣之複雜情事,蓋各國國內法所規定者,係以買賣之一般情況作為規律之對象,並未攷處於國際買賣之特殊情況,例如各國國內法院在適用各國法律之際,訴訟程序遲緩,自不足以順應瞬間變幻萬千,講求速率、時間之國際貿易社會,故國際買賣中所生之糾紛,當事人常不原訴諸法院之判決,寧願訴諸商業上仲裁之方式,甚且約定仲裁時,並不依國內法,而依一般商事慣例及標準契約作為仲裁之依據。各國之買賣法既不足以引為國際買賣之準據法,又由於國際買賣係跨越不不同國家當事人間之交易,故如有一各國共通適用之準據法存在,不但能促進交易之遂行,而且可防止爭議。可惜此一理想頗難實現,蓋各國國情互別,法律互異,欲調和各國之法律匯成一共通適用之準據法,無異要各國放棄其法制之精神,其所面臨之困難,自不待言。惟此一理想雖然不能實現,但各貿易國卻轉以訂立國際公約之方約,以促進交易之圓滑進行,並於當事人間求一公平合理之準據。如就國際貿易所普通採行之工具信用狀及載貨證券而言,有一九六二年押匯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Uniform Customs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62 Revision)以及一九二四年海牙規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就通常採行之貿易條款而言,有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 for C I F Contract 1932)以及國際商會所(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所制定之國際商語典(Incoterms 1953),就買賣之內容而言,有最近於荷蘭海牙所簽訂之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ication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及統一商品買賣法公約(Convention relation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這些公約雖無拘束當事人間之效力,但卻為當事人所樂於採行為契約之準據法,其對國際貿易之發展,實有不可磨滅之貢獻。 從前述可知,國際貿易所牽涉之事務雖然極為煩雜,但其間應有一般之原理、原則存在,正如學者梁滿潮所言,貿易係屬「商務及法律之專門技術事項」(Commerical and Legal Technicalities )。本論文研究之動機即對此种原理、原則發生興趣,進而欲尋求其適用之規則,俾使法律與實務相配合。惟國際貿易範圍廣泛,欲就其全面作綜合深入之探討,誠非個人能力之所及,故本論文僅選擇國際貿易中常被採行之貿易條款-FOB契約-作為撰寫之對象,除此外,有關國際貿易之問題,則不在本論文研究之列。 本論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序說,敘明FOB契約之沿革史以及其所適應之貿易環境。第二章FOB契約之概述,就FOB契約作一概括性之說明,內分七節:第一節FOB契約之意義,就理論與法院所採取之立場對FOB契約之意義加以闡釋。第二節FOB契約之種類,就實務界所通行之FOB契約型態加以分析。第三節船舶之指定及貨物之裝船,所討論者,包括船舶指定義務之誰屬、船舶指定義務之免除、當事人是否得捨船舶代之以請求岸邊交貨、船舶提供義務之履行、船舶提供之時間、貨物應於何時交付以及貨物之裝船,分別以七款敘明之。第四節裝船與出口手續之履行及費用之負擔,討論當事人就貨物本身所負擔之責任與費用外,有關貨物裝運出口所須履行之手續與負擔之費用應由誰負擔之問題。第五節輸出許可證、禁止輸出與出口稅,討論貨物輸出須領有輸出許可證及繳付出口稅時,該輸出許可證之申請以及出口稅之繳付由何方為之、以及輸入出許可證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所應負注意義務之性質和輸出許可證之申請不獲核準之危險應由誰負擔之問題。第六節載貨證券之形式,討論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應向買受人提出何種形式之載貨證券。第七節目的港在FOB契約中之意義,討論FOB契約中所約定之目的港是否容當事人任意變更,亦即目的港是否構成契約條款之問題以及契約中有裝運至目的港之約款(Shipment to dectionation variant )時,此種型態之FOB契約與C&F、C I F契約間之區別標準。 第三章FOB契約之交付,分為四節:第一節敘明交付之意義。第二節FOB契約下所有權之概念,討論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於何時發生移轉之效力、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是否得保留貨物之所有權、以及出賣人保留所有權時,該所有權之性質如何。第三節出賣人留置載貨證券之效力,討論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取得表彰貨物之載貨證券而留置該載貨證券時所發生之效力,討論此問題時,尤重於出賣人留置載貨證券之意思係為擔保價金債權之請求或另外具有其它之目的。第四節危險負擔,討論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何時發生移轉之效力。第五節FOB契約交付之完成,討論貨物之交付於何時完成。 第四章文件之交付及貨款之提出,討論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取得契約所規定之各類文件時,應如何交付以及買受人貨款支付義務之履行。內分三節:第一節文件之提出,討論文件之交付時、交付地、以及文件提出前貨物已滅失之情況。第二節價金之支付,討論價金支付之時間、出賣人須提出何種文件始得請求貨款之支付、價金之請求與檢查權行使之關係、出賣人不交付載貨證券而將轉讓給第三人時,該第三人是否能取得貨物之所有權。第三節信用狀,專就信用狀加以討論,包括信用狀之意義、信用狀之採行與資金融通之關係、信用狀之法律關係、信用狀與契約履行之關係、信用狀之開發時期、信用狀條件之尊行、信用狀不獲付款時,出賣人是否仍得向買受人請求價金以及信用狀之種類,分以八款敘明之。 第五章標的物之檢查與買受人之拒絕受領權,分為四節:第一節闡釋檢查權行使之重要性。第二節檢查地,討論FOB契約之檢查地應為貨物之交付地、目的地、買受人將貨物轉售時次買受人所在地、或貨物實際使用或消費始能行使檢查權時貨物之實際使用地。第三節買受人檢查權之行使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就買受人檢查權之行使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加以討論。第四節拒絕受領權之行使方式,討論買受人主張拒絕受領貨物時,應如何行使其權利。第五節拒絕受領權以及拒絕受領權行使之效力,討論出賣人所裝運之貨物與買賣契約不符須達於如何之程度,買受人始得行使拒絕受領權行使之效力。第六節拒節受領權之喪失,討論人買受人拒絕受領權喪失之情況以及買受人就標的物未經得使檢查權即再轉賣之情況,拒絕受領權是否喪失之問題。 第六章出賣人之救濟權,分為二節,第一節出賣人之一般救濟權,討論出賣人本於買賣契約所享有之救濟權。第二節出賣人之物上救濟權,分為三款:第一款緒言,敘述物上救濟權之實益。第二款物上救濟權之主體,討論出賣以外,其它與出賣人立於同一地位之人是否同樣享有物上救濟權。第三款物上救濟權之內容,討論留置權(lien)、取回權(right of stoppage in transitu)、再取回權(right of resoll)之意義、成立要件、行使方式及行使效力等。第四款物上救濟權之行使效力,討論物上救濟權之行使與契約解除及損害賠償請求之關係。 第七章海上保險,分為五節,第一節緒言,討論海上運送保險義務之誰屬、保險契約之標的、保險單之形式以及海上保險與輸出保險之不同。第二節FOB契約下貨物進出口之保險,討論國際買賣之出賣非貨物之製造商,而向製造商訂購物品出售給國外之買受人時,因出賣人與製造商所採行之貿易條件與出賣人與買受人所採行之貿易條件互異(除FOB條件外,可能包括各種貿易條件),而在這錯綜複雜之關係中,其中與FOB條款有關,當事人間保險責任之分擔及界線之問題。 第八章結論,所討論者,係就全文要旨作一總結。 本論文所討論之問題,範疇小,但關係繁複,加以資料有限,如在本國法院之判決及司法院之解釋例即無關於FOB契約之論述,僅在國際貿易法規中或有述及FOB契約者,惟僅限於以上作為買賣價格之計算。故本文研究資料之主要來源,主要以英美判例為主,輔以買賣法上有關之理論與實務以及我國法上有關之規定。其中疏漏必多,容得繼續研究,隨時改正。 本論文撰寫期間,蒙 施師智謀剴切指導,惠示資料,解釋疑難,又蒙梁教授滿潮賜予教正,均此誌謝。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82%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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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買賣之範疇廣泛,包羅萬象,就其中所常牽涉者而論,即包括有金融、匯兌、海運、保險、倉庫、稅關、稅捐、報關等各方面之事務,故各國對買賣雖均設有完整法律之規定,但卻難於適用國際買賣之複雜情事,蓋各國國內法所規定者,係以買賣之一般情況作為規律之對象,並未攷處於國際買賣之特殊情況,例如各國國內法院在適用各國法律之際,訴訟程序遲緩,自不足以順應瞬間變幻萬千,講求速率、時間之國際貿易社會,故國際買賣中所生之糾紛,當事人常不原訴諸法院之判決,寧願訴諸商業上仲裁之方式,甚且約定仲裁時,並不依國內法,而依一般商事慣例及標準契約作為仲裁之依據。各國之買賣法既不足以引為國際買賣之準據法,又由於國際買賣係跨越不不同國家當事人間之交易,故如有一各國共通適用之準據法存在,不但能促進交易之遂行,而且可防止爭議。可惜此一理想頗難實現,蓋各國國情互別,法律互異,欲調和各國之法律匯成一共通適用之準據法,無異要各國放棄其法制之精神,其所面臨之困難,自不待言。惟此一理想雖然不能實現,但各貿易國卻轉以訂立國際公約之方約,以促進交易之圓滑進行,並於當事人間求一公平合理之準據。如就國際貿易所普通採行之工具信用狀及載貨證券而言,有一九六二年押匯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Uniform Customs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62 Revision)以及一九二四年海牙規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就通常採行之貿易條款而言,有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 for C I F Contract 1932)以及國際商會所(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所制定之國際商語典(Incoterms 1953),就買賣之內容而言,有最近於荷蘭海牙所簽訂之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ication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及統一商品買賣法公約(Convention relation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這些公約雖無拘束當事人間之效力,但卻為當事人所樂於採行為契約之準據法,其對國際貿易之發展,實有不可磨滅之貢獻。
從前述可知,國際貿易所牽涉之事務雖然極為煩雜,但其間應有一般之原理、原則存在,正如學者梁滿潮所言,貿易係屬「商務及法律之專門技術事項」(Commerical and Legal Technicalities )。本論文研究之動機即對此种原理、原則發生興趣,進而欲尋求其適用之規則,俾使法律與實務相配合。惟國際貿易範圍廣泛,欲就其全面作綜合深入之探討,誠非個人能力之所及,故本論文僅選擇國際貿易中常被採行之貿易條款-FOB契約-作為撰寫之對象,除此外,有關國際貿易之問題,則不在本論文研究之列。
本論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序說,敘明FOB契約之沿革史以及其所適應之貿易環境。第二章FOB契約之概述,就FOB契約作一概括性之說明,內分七節:第一節FOB契約之意義,就理論與法院所採取之立場對FOB契約之意義加以闡釋。第二節FOB契約之種類,就實務界所通行之FOB契約型態加以分析。第三節船舶之指定及貨物之裝船,所討論者,包括船舶指定義務之誰屬、船舶指定義務之免除、當事人是否得捨船舶代之以請求岸邊交貨、船舶提供義務之履行、船舶提供之時間、貨物應於何時交付以及貨物之裝船,分別以七款敘明之。第四節裝船與出口手續之履行及費用之負擔,討論當事人就貨物本身所負擔之責任與費用外,有關貨物裝運出口所須履行之手續與負擔之費用應由誰負擔之問題。第五節輸出許可證、禁止輸出與出口稅,討論貨物輸出須領有輸出許可證及繳付出口稅時,該輸出許可證之申請以及出口稅之繳付由何方為之、以及輸入出許可證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所應負注意義務之性質和輸出許可證之申請不獲核準之危險應由誰負擔之問題。第六節載貨證券之形式,討論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應向買受人提出何種形式之載貨證券。第七節目的港在FOB契約中之意義,討論FOB契約中所約定之目的港是否容當事人任意變更,亦即目的港是否構成契約條款之問題以及契約中有裝運至目的港之約款(Shipment to dectionation variant )時,此種型態之FOB契約與C&F、C I F契約間之區別標準。
第三章FOB契約之交付,分為四節:第一節敘明交付之意義。第二節FOB契約下所有權之概念,討論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於何時發生移轉之效力、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是否得保留貨物之所有權、以及出賣人保留所有權時,該所有權之性質如何。第三節出賣人留置載貨證券之效力,討論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取得表彰貨物之載貨證券而留置該載貨證券時所發生之效力,討論此問題時,尤重於出賣人留置載貨證券之意思係為擔保價金債權之請求或另外具有其它之目的。第四節危險負擔,討論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何時發生移轉之效力。第五節FOB契約交付之完成,討論貨物之交付於何時完成。
第四章文件之交付及貨款之提出,討論出賣人於裝運貨物後,取得契約所規定之各類文件時,應如何交付以及買受人貨款支付義務之履行。內分三節:第一節文件之提出,討論文件之交付時、交付地、以及文件提出前貨物已滅失之情況。第二節價金之支付,討論價金支付之時間、出賣人須提出何種文件始得請求貨款之支付、價金之請求與檢查權行使之關係、出賣人不交付載貨證券而將轉讓給第三人時,該第三人是否能取得貨物之所有權。第三節信用狀,專就信用狀加以討論,包括信用狀之意義、信用狀之採行與資金融通之關係、信用狀之法律關係、信用狀與契約履行之關係、信用狀之開發時期、信用狀條件之尊行、信用狀不獲付款時,出賣人是否仍得向買受人請求價金以及信用狀之種類,分以八款敘明之。
第五章標的物之檢查與買受人之拒絕受領權,分為四節:第一節闡釋檢查權行使之重要性。第二節檢查地,討論FOB契約之檢查地應為貨物之交付地、目的地、買受人將貨物轉售時次買受人所在地、或貨物實際使用或消費始能行使檢查權時貨物之實際使用地。第三節買受人檢查權之行使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就買受人檢查權之行使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加以討論。第四節拒絕受領權之行使方式,討論買受人主張拒絕受領貨物時,應如何行使其權利。第五節拒絕受領權以及拒絕受領權行使之效力,討論出賣人所裝運之貨物與買賣契約不符須達於如何之程度,買受人始得行使拒絕受領權行使之效力。第六節拒節受領權之喪失,討論人買受人拒絕受領權喪失之情況以及買受人就標的物未經得使檢查權即再轉賣之情況,拒絕受領權是否喪失之問題。
第六章出賣人之救濟權,分為二節,第一節出賣人之一般救濟權,討論出賣人本於買賣契約所享有之救濟權。第二節出賣人之物上救濟權,分為三款:第一款緒言,敘述物上救濟權之實益。第二款物上救濟權之主體,討論出賣以外,其它與出賣人立於同一地位之人是否同樣享有物上救濟權。第三款物上救濟權之內容,討論留置權(lien)、取回權(right of stoppage in transitu)、再取回權(right of resoll)之意義、成立要件、行使方式及行使效力等。第四款物上救濟權之行使效力,討論物上救濟權之行使與契約解除及損害賠償請求之關係。
第七章海上保險,分為五節,第一節緒言,討論海上運送保險義務之誰屬、保險契約之標的、保險單之形式以及海上保險與輸出保險之不同。第二節FOB契約下貨物進出口之保險,討論國際買賣之出賣非貨物之製造商,而向製造商訂購物品出售給國外之買受人時,因出賣人與製造商所採行之貿易條件與出賣人與買受人所採行之貿易條件互異(除FOB條件外,可能包括各種貿易條件),而在這錯綜複雜之關係中,其中與FOB條款有關,當事人間保險責任之分擔及界線之問題。
第八章結論,所討論者,係就全文要旨作一總結。
本論文所討論之問題,範疇小,但關係繁複,加以資料有限,如在本國法院之判決及司法院之解釋例即無關於FOB契約之論述,僅在國際貿易法規中或有述及FOB契約者,惟僅限於以上作為買賣價格之計算。故本文研究資料之主要來源,主要以英美判例為主,輔以買賣法上有關之理論與實務以及我國法上有關之規定。其中疏漏必多,容得繼續研究,隨時改正。
本論文撰寫期間,蒙 施師智謀剴切指導,惠示資料,解釋疑難,又蒙梁教授滿潮賜予教正,均此誌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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