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之研究
間接正犯,通常係指利用人之行為(如利用他人無故意行為或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以及無違法性之行為)而為自己的犯罪之情形而言。一般主張係為彌補共犯從屬性說在理論上之缺陷所產生之理論,而非在實定法上自然產生之概念。因其係假手於他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與親自下手實施犯罪之單獨正犯有別,而就利用者與被利用者對於犯罪之協力關係的實質觀之,亦與本於共犯之意思,而促成他人犯罪之共犯迥異;故欲判別該背後之利用者,究為共犯?抑係正犯?其理論基礎何在?實非易舉。益因間接正犯概念係源於學說而逐漸展開學說所論又眾說分歧,不惟對其存在問題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對立,即在承認間接正犯之概念下,對其範圍之認定,亦由於如何理解正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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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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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A20020009802013-01-07T19:20:51Z 間接正犯之研究 林鉅鋃 間接正犯,通常係指利用人之行為(如利用他人無故意行為或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以及無違法性之行為)而為自己的犯罪之情形而言。一般主張係為彌補共犯從屬性說在理論上之缺陷所產生之理論,而非在實定法上自然產生之概念。因其係假手於他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與親自下手實施犯罪之單獨正犯有別,而就利用者與被利用者對於犯罪之協力關係的實質觀之,亦與本於共犯之意思,而促成他人犯罪之共犯迥異;故欲判別該背後之利用者,究為共犯?抑係正犯?其理論基礎何在?實非易舉。益因間接正犯概念係源於學說而逐漸展開學說所論又眾說分歧,不惟對其存在問題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對立,即在承認間接正犯之概念下,對其範圍之認定,亦由於如何理解正犯概念,換言之,即由於採取共犯從屬性強弱之不同而有差異;故其概念自來即未明確劃一,不惟導致正犯與共犯概念之分際不明,抑且因正犯範圍之未臻確立,影響於人民權益之保障,至深且大,不容忽視概念雖未見於我國刑法典上唯實務上,不論大理院或最高法院之判例以及司法院之解釋,均予肯認。是以吾人對於間接犯之理論,自有加以研討之必要。惟有關間接正犯之問題甚多,本文僅就其概念、意義、成立要件及其正犯性之理論,以及錯誤與實行行為暨立法例等,試作初步之研討,以理論為主,佐以實例,期能闡明間接正犯之概念及其法的性格,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容待將來再作進一步之探討也。 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緒論」下分三節:弟一節說明本文研究的動機及方向,並列述我國舊律中係將間接正犯包含於所謂「教令」之中。第二節敘述行為概念(即因果的行為概念與目的行為概念)與間接正犯之關係。第三節說明間接正犯概念之形成,並檢討十九世紀德國刑法學關於形成問按正犯概念之經過及其與教唆犯性格不同之處。 第二章「間接正犯之意義及其成立要件」下分四節:第一節列述我國實例上與大陸法系所承認間接正犯之概念及英美法上第一級主犯之範圍,以說明間接正犯之涵義。第二節簡述間接正犯之成立要件。第三節列舉一般所認間接正犯之九種形態,並將我國實例所認間接正犯歸納為三種形態。第四節說明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及共犯(即教唆犯與從犯)之區別,期能確立間接正犯之概念。 第三章「間接正犯正犯性之理論基」下分七節:即第一節概說,第二節道具論與構成要件論,第三節因果論,第四節限制的正犯論,第五節擴張的正犯論,第六節目的的行為論,第七節閒按正犯正犯性理論之趨勢。本章中,說明:共犯獨立性說與共犯從屬說對問倭正犯所持見解,並敘述問按正犯之存在依據,進而介紹各冢學說對於間接正犯之正犯性設定理論基礎的意見,并加以評述。並闡明研究間接正犯之正犯性的理論趨勢,仍應側重於背後利用者之誘致行為,并重視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行為類型之意義,以決定間接正犯各個實行行為之規準。 第四章「間接正犯之實行行為」下分二節:第一節說明間接正犯係正犯之一態樣,應與直接正犯同,具有「遂行犯罪之實行行為」之特徵,惟以間接正犯係具有利用者之利用行為與被利用者惹起結果之行為之複合構造,故間接正犯之實行行為究應以利用者之利用行為為準耶?抑應神以被利用者之行為為準耶?則不無疑義;從而揭示探究間接正犯實行行烏的實體之方同。第二節討論有關著手實行之理論,及其對認定之間接正犯實行之著手時期之影響,從而獲致間接正犯之實行行為應由背後之利用者之誘致行為求之,而以利用者開始為誘致行為時為間接王犯實行之著手時期,誘致行烏終了時,為其實行行為之終了時期之結論;惟對間接正犯之遂時期,則從客觀主義見解,視被利用吉之行為是否已充足各個犯罪之搆成要件為斷。 第五章「間接正犯之錯誤」下分三節:第一節列述問按正犯錯誤與教唆犯之錯誤,一般係指「行為者雖以間接正犯之效意而為行為,然實際上所為者,乃保教唆行為,以及行為者雖以教唆之故意而為行為,然實際上所為者,乃係間接正因之情形而言。並敘述解決此種錯誤各種學說之見解,而以主觀說所主張依背後者之犯意以決定應負教唆罪抑責應負間接正犯罪責之理論為妥。第二節則本於主觀說見解,對於「利用者誤認被利用者道具之性格」之情形,認為利用者之是否應負間接正犯責任,應按該利用者之犯意以為斷。第三節對於利用者誘致不知情之被利用者實行犯罪,該被利用者於實施犯罪所必要之行為後,始知其情,但仍繼續實行犯行者,該利用者究應予以如何處理之問題,舉出不同之處理意見,而認為利用者既係出於間接正犯之故意,且其實行行為早於誘致行為終了時即已終了,故其間接正犯之責任,當不因不知情之被利用者中途知情而受任何影響。 第六章「間接正犯之立法例」下分二節:第一節說明立法例對關於間接正犯情形之規定,歸納之,可分為三大類,即(一)明文規定何為間接正犯並以正犯處罰之者;(二)將間接正犯與正犯及共犯合併規定不予區分,而以正犯處置者;(三)規定間接正犯情形為刑罰加重原因或為共犯加重原因者。第二節乃分就德國、義大利、奧地利、瑞士、韓國及日本等國關於間接正犯之規定,略加敘述。 第七章「結論」就以上各章所討論者,作一總結。本文認為,有關問按正犯存在與否之問題,應採肯定之見解,惟對於解決問按正犯之各種問題,則應兼顧利用者之主觀面與客觀面,並酌採主觀說之見解,尋求適當之解決方法.廉期縮短主觀說與客觀說對間接正犯問題意見之差距也。 本論文撰寫期間,承蒙洪師福增剴切指導,惠示資料,嘉惠良多,且關於大綱之擬定、論文之寫作,洪師於百忙之中,數度審閱,逐句斟酌斧正,備極辛勞,謹致誠摯謝意。又承李校長元簇督勵再三,施主任智謀賜予數正,獲益非淺,由衷感激,併申謝忱。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80%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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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通常係指利用人之行為(如利用他人無故意行為或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以及無違法性之行為)而為自己的犯罪之情形而言。一般主張係為彌補共犯從屬性說在理論上之缺陷所產生之理論,而非在實定法上自然產生之概念。因其係假手於他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與親自下手實施犯罪之單獨正犯有別,而就利用者與被利用者對於犯罪之協力關係的實質觀之,亦與本於共犯之意思,而促成他人犯罪之共犯迥異;故欲判別該背後之利用者,究為共犯?抑係正犯?其理論基礎何在?實非易舉。益因間接正犯概念係源於學說而逐漸展開學說所論又眾說分歧,不惟對其存在問題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對立,即在承認間接正犯之概念下,對其範圍之認定,亦由於如何理解正犯概念,換言之,即由於採取共犯從屬性強弱之不同而有差異;故其概念自來即未明確劃一,不惟導致正犯與共犯概念之分際不明,抑且因正犯範圍之未臻確立,影響於人民權益之保障,至深且大,不容忽視概念雖未見於我國刑法典上唯實務上,不論大理院或最高法院之判例以及司法院之解釋,均予肯認。是以吾人對於間接犯之理論,自有加以研討之必要。惟有關間接正犯之問題甚多,本文僅就其概念、意義、成立要件及其正犯性之理論,以及錯誤與實行行為暨立法例等,試作初步之研討,以理論為主,佐以實例,期能闡明間接正犯之概念及其法的性格,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容待將來再作進一步之探討也。
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緒論」下分三節:弟一節說明本文研究的動機及方向,並列述我國舊律中係將間接正犯包含於所謂「教令」之中。第二節敘述行為概念(即因果的行為概念與目的行為概念)與間接正犯之關係。第三節說明間接正犯概念之形成,並檢討十九世紀德國刑法學關於形成問按正犯概念之經過及其與教唆犯性格不同之處。
第二章「間接正犯之意義及其成立要件」下分四節:第一節列述我國實例上與大陸法系所承認間接正犯之概念及英美法上第一級主犯之範圍,以說明間接正犯之涵義。第二節簡述間接正犯之成立要件。第三節列舉一般所認間接正犯之九種形態,並將我國實例所認間接正犯歸納為三種形態。第四節說明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及共犯(即教唆犯與從犯)之區別,期能確立間接正犯之概念。
第三章「間接正犯正犯性之理論基」下分七節:即第一節概說,第二節道具論與構成要件論,第三節因果論,第四節限制的正犯論,第五節擴張的正犯論,第六節目的的行為論,第七節閒按正犯正犯性理論之趨勢。本章中,說明:共犯獨立性說與共犯從屬說對問倭正犯所持見解,並敘述問按正犯之存在依據,進而介紹各冢學說對於間接正犯之正犯性設定理論基礎的意見,并加以評述。並闡明研究間接正犯之正犯性的理論趨勢,仍應側重於背後利用者之誘致行為,并重視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行為類型之意義,以決定間接正犯各個實行行為之規準。
第四章「間接正犯之實行行為」下分二節:第一節說明間接正犯係正犯之一態樣,應與直接正犯同,具有「遂行犯罪之實行行為」之特徵,惟以間接正犯係具有利用者之利用行為與被利用者惹起結果之行為之複合構造,故間接正犯之實行行為究應以利用者之利用行為為準耶?抑應神以被利用者之行為為準耶?則不無疑義;從而揭示探究間接正犯實行行烏的實體之方同。第二節討論有關著手實行之理論,及其對認定之間接正犯實行之著手時期之影響,從而獲致間接正犯之實行行為應由背後之利用者之誘致行為求之,而以利用者開始為誘致行為時為間接王犯實行之著手時期,誘致行烏終了時,為其實行行為之終了時期之結論;惟對間接正犯之遂時期,則從客觀主義見解,視被利用吉之行為是否已充足各個犯罪之搆成要件為斷。
第五章「間接正犯之錯誤」下分三節:第一節列述問按正犯錯誤與教唆犯之錯誤,一般係指「行為者雖以間接正犯之效意而為行為,然實際上所為者,乃保教唆行為,以及行為者雖以教唆之故意而為行為,然實際上所為者,乃係間接正因之情形而言。並敘述解決此種錯誤各種學說之見解,而以主觀說所主張依背後者之犯意以決定應負教唆罪抑責應負間接正犯罪責之理論為妥。第二節則本於主觀說見解,對於「利用者誤認被利用者道具之性格」之情形,認為利用者之是否應負間接正犯責任,應按該利用者之犯意以為斷。第三節對於利用者誘致不知情之被利用者實行犯罪,該被利用者於實施犯罪所必要之行為後,始知其情,但仍繼續實行犯行者,該利用者究應予以如何處理之問題,舉出不同之處理意見,而認為利用者既係出於間接正犯之故意,且其實行行為早於誘致行為終了時即已終了,故其間接正犯之責任,當不因不知情之被利用者中途知情而受任何影響。 第六章「間接正犯之立法例」下分二節:第一節說明立法例對關於間接正犯情形之規定,歸納之,可分為三大類,即(一)明文規定何為間接正犯並以正犯處罰之者;(二)將間接正犯與正犯及共犯合併規定不予區分,而以正犯處置者;(三)規定間接正犯情形為刑罰加重原因或為共犯加重原因者。第二節乃分就德國、義大利、奧地利、瑞士、韓國及日本等國關於間接正犯之規定,略加敘述。
第七章「結論」就以上各章所討論者,作一總結。本文認為,有關問按正犯存在與否之問題,應採肯定之見解,惟對於解決問按正犯之各種問題,則應兼顧利用者之主觀面與客觀面,並酌採主觀說之見解,尋求適當之解決方法.廉期縮短主觀說與客觀說對間接正犯問題意見之差距也。
本論文撰寫期間,承蒙洪師福增剴切指導,惠示資料,嘉惠良多,且關於大綱之擬定、論文之寫作,洪師於百忙之中,數度審閱,逐句斟酌斧正,備極辛勞,謹致誠摯謝意。又承李校長元簇督勵再三,施主任智謀賜予數正,獲益非淺,由衷感激,併申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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