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貨證券與資訊作業所生法律問題之研究
隨著科技水準提昇,捷運系統建立,資訊作業因應而生,期得加速資料傳遞作業,減少人為疏忽,以應實務作業之需。為此,歐美先進國家遂積極發展尖端科技,並致力資料立法研究,而有卓著之成效。吾國實務,則雖有逐漸採用之趨勢,然因資訊作業方式與貿易、航運乃至融資結合之概念尚未建立,而其實務操作上,又涉及資料保護法規,及政府對電訊事業之獨占權,以致宣導不易,推廣困難。 台灣地屬海島型經濟地區,經濟成長實有賴對外貿易一途,由於貿易成長與航運息息相關。而台灣與鄰國家之貨物運送又屬短程航運,是為應實務之需,乃有積極宣傳並推廣資訊作業之必要。有鑒於此,本文乃以載貨證券為主,略述傳統單據作業方式與載貨證券之重要性,進而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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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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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10%22. |
Summary: | 隨著科技水準提昇,捷運系統建立,資訊作業因應而生,期得加速資料傳遞作業,減少人為疏忽,以應實務作業之需。為此,歐美先進國家遂積極發展尖端科技,並致力資料立法研究,而有卓著之成效。吾國實務,則雖有逐漸採用之趨勢,然因資訊作業方式與貿易、航運乃至融資結合之概念尚未建立,而其實務操作上,又涉及資料保護法規,及政府對電訊事業之獨占權,以致宣導不易,推廣困難。
台灣地屬海島型經濟地區,經濟成長實有賴對外貿易一途,由於貿易成長與航運息息相關。而台灣與鄰國家之貨物運送又屬短程航運,是為應實務之需,乃有積極宣傳並推廣資訊作業之必要。有鑒於此,本文乃以載貨證券為主,略述傳統單據作業方式與載貨證券之重要性,進而討論資訊作業所面臨之困擾及以之替代傳統單據作業以為資料傳遞工具之可能,期有助於概念之引進與實務宣導工作。
本論文共分六章,約十二萬餘言。
第一章為緒論。共分三節:第一節略述研究動機;第二節;研究範圍;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二章為國際貿易融資之傳統及現行作業方式。共分六節:第一節前言,略述國際貿易及融資之含義與內容。第二節論買賣契約之重要性及其與國際貿易融資之關係,兼敘規範內容與特別條款之約定。諸如:準據法與管轄法院、價格條款、品質管制與檢驗、匯率變動條款、商標、專利等事項。第三節論國際貿易付款方式,分五項說明。第一項:概說。略述付款方式之種類。第二項:直接付款方式。以付款之先後分為預付及記帳二種方式,並說明使用背景與防範事項。第三項:託收。首先闡明託收之定義與種類,及實務作業方式;繼之分別進出口商之立場,探討利弊得失;而後以出口商與銀行之關係論結。第四項:信用狀。分別就信用狀開發申請人、開狀銀行、受益人之立場探討實務運作方式及法律關係;並兼述信用狀付款方式之得失利弊。第五項:付款方式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付款方式之約定除與經濟地位有關外,多依買賣雙方之信賴程度而定。是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乃決定付款方式之最大因素。第四節論單據與債之關係;分別融資客體之不同,酌引實例闡明其內涵。第五節論運送單據與當事人之關係。首先闡明運送單據所具有之各項功能;繼之分別各當事人之立場,探討各功能之相互關係。第六節論國際貿易之傳統及現行作業方式。以新式運送技術之衝擊與短程航道所面臨之困擾為立論基礎,探討歐美各國採用之因應措施;並分析吾國經濟現況,以探討有無面臨相同困據之虞?再以現行法制為本,探討歐美相關因應措施適用之可能與治本之道,以期防患於未然。
第三章為運送單據在國際貿易融資之地位。共分五節:第一節概說。略述國際貿易之相關行為與背景。第二節論國際貿易融資。以裝載前後、市場狀況、及貿易方式決定融資主體;並逐項說明融資機構與擔保。第一項:融資機構:除私人及銀行為融資機構外,進出口商尚得透過收帳款代付機構、出口融資機構、保兌行、出租公司、期付公司……等管道,達到融資之目的。第二項:融資擔保:抵押、設質、信託占有乃實務常見之擔保類型,本項即以此為主,概述其含義與內容,兼論機器設備,儲藏物之擔保方式。第三節論載貨證券。分別載貨證券之實質功能、外部功能、與其上記載事項之信賴逐項探討之。第一項:載貨證券之實質功能。載貨證券因具有代表之功能,表面證據之功能,乃為擔保憑證之特質,而為貨物上權利指明之憑證,及全世界貨物運送融資所不可或缺之工具。第二項:載貨證券之外部功能:以載貨證券所具有之流通性、提示性、有價性、獨立性為主探討其含義、內容與學說見解。第三項:載貨證券記載事項之信賴。本諸海牙規則有關載貨證券地位強化之規定,探討運送人之正確陳述義務並兼述各國國內法有關正確陳述義務之補充規定方式。第四節論他類載貨證券。第一項:概說。略述實務上經常使用之載貨證券類型,諸如:聯運載貨證券、集貨載貨證券、集運載貨證券,運輸業載貨證券、運輸業代理收據、小提單、託運人裝載載貨證券、傭船載貨證券、大副收據等是。由於運送單據之種類繁多,無法一一闡述,乃以實務上易滋紛爭之集運載貨證券與小提單為題,探討其法律性質與實務作業方式。第二項:集運動載貨證券。集運公司乃貨櫃運輸衝擊下之產物。事實上其所簽發之集運載貨證券並無傳統載貨證券之法律效力,而僅為運輸業載貨證券之一種而已。第三項為小提單。略敘小提單之起源、背景、種類及法律性質,以別於一般載貨證券,並澄清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第五節:結語。以肯定傳統單據文件替代之可能論結。
第四章為資料傳遞之技術觀。共分四節:第一節:前言。概述傳統單據作業之背景及缺失,進而探討資訊作業之特徵及替代可能性。第二節論資料傳遞之基本問題。逐項討論傳統文件單據之功能及資訊作業所可能面臨之因擾。第一項:文件單據之功能。文件之為資料傳遞工具者由來已久,其所以然者,除因可提供正確訊息外,更由於具有證據及代表之功能。現行法即針對此一特質設立規範,以拘束各該當事人。第二項:資訊作業所面臨之困擾。電腦作業因易於纂改資料內容,而不具有傳統文件之證據功能;又因電腦作業下並無「原本」之概念,則權利人應如何保障其合法取得之權益?乃有疑義。第三節論解決方案。共分四項:第一項:概說。說明研究方向,應採技術改革,使資訊作業保有傳統文件單據之功能,以配合現行法制;或致力法學研究,解決法律適用之疑義,以配合資訊作業之需。第二項:傳統認證方式。傳統單據作業下向以「簽名」為確認資料內容及責任對象之基本認證方式;於資訊作業下,其所處理之對象既為資料內容,而非單據文件本身,乃無法以傳統簽名方式為認證之依據,而需藉助其他認證方式之配合運作。第三項:其他認證方式,簽名外之其他認證方式如具有追溯資料出處之功能,並確認責任對象及範圍者,即應賦予與傳統認證方式一簽名相同之法律效力。由於科技專家主張採用密碼簽名方式配合資訊作業傳遞資料,本文特舉其要者,逐款介紹,並就其實用價值予以評估。第一款:「資料譯碼規範」。利用IBM公司所設計之譯碼裝置,將之置於電腦終端機內,藉終端機內所儲藏之數字鍵盤控制該項裝置,憑以譯碼、解碼、並傳遞訊息。第二款:資料轉換中心。針對譯碼裝置之缺失設計改進,憑藉資料網路之建立,加速操作程序,並強化資料傳遞之證據功能。惟因其設施龐大,成本極高,資料外流之可能性亦大,而難以普遍推廣。第三款:「密碼公示系統」。透過譯碼程式與解碼程式之配合運作達成資料安全輸送之目的。由於此項設施具有單向追蹤之特質,故實用價值頗高。而具有與傳統單據文件相同之證據功能。第四項為對第三者之傳遞方式。採用「密碼公示系統」為操作方式時,資料收受者及其後手均得以附加背書方式繼續資料傳遞作業。第四節結語,現行法雖未硬性規定簽名方式,惟機械簽名方式是否符合現行法制?可否替代傳統簽名方式以配合資訊作業,仍有疑義。然而為達成理論實務合一之目的,似應正面肯定機械簽名之法律地位與效力。
第五章為資料傳遞之法律觀。共分六節:第一節:前言。概述研討內容。第二節論運送中貨物擔保之法律觀。以各國設質法規為基礎,探討載貨證券廢止之可能性。第三節論運送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探討載貨證券廢止後所有權移轉之認定方式。第四節論研究方案。以NODISP研究計劃及REINSKOU研究計劃為基礎,探討其內容與含義。第一項:NODISP研究計劃。此係以大西洋貨櫃公司所採用之收據作業方式(Datafreight Receipt System)為理論基礎推縯而成,並以ACL貨物代號收據系統(ACL CARGO KEY RECEIPT SYSTEM)為名,以替代傳統單據作業而為資料傳遞工具。此項操作方式雖極具實務價值,惜因實際運作上無法解決運送中貨物轉售之困難,故仍不足以全面取代傳統單據作業方式。第二項:REINSKOU研究計劃:Reiskou博士圖以運送人確認制度之建立,確保受貨人之權益。即以運達人為資料傳遞中心,而透過資訊作業判斷資料之瑕疵,而確認該項權利之受讓狀況,並藉運送人獨立承諾之確認聲明保障受讓人之權益。第五節為法律適用之評估。以NODISP研究計劃及REINSKOU研究計劃為旨,分別探討其得失利弊及實用價值。第六節為技術操作之評估。由於現行法之規定係以傳統單據文件之持有與提示為基礎,因此電腦作業下亦應保留應傳統單據文件之特質,以配合現行法制之運作。而單就技術操作方面而言,「密碼公示系統」(Public-key System)確具有實用價值。如得以之為主配合自動刪除資料內容、顯示資料出處、區分附加資料內容等輔助設計,必能強化資訊作業之功能以利大眾。第七節為結論。資訊作業除面臨技術操作與法律適用之困擾外,亦涉及資料立法及政府對電訊事業獨占等項問題。為使資訊作業得以跨越國界之障礙,而為資料傳遞之主要工具,乃有賴資料立法之統一與公共網路之運用。
第六章為結論。國際組織及各國研究機構有鑒於傳統單據作業之繁複與耗費,遂紛紛致力於貿易程序簡化之研究工作。並以單據統一為簡化貿易程序之第一階段。而以各貿易主體資訊作業聯線之建立為簡化之第二階段。為使全面電腦化之理想早日實現以提供更便捷之服務,即應設法解決技術操作及法律適用等相關問題,並加強資訊作業之宣導工作,以避免貿易主體個別行為妨礙貿易秩序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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