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主體之研究
本論文計約九萬餘言,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 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偵查主體之動機及研究之方法與範圍。我國現制係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人員僅為其輔助機關,然於偵查權之實際運作上,不免與法律之規定難以配合。本論文即針對偵查之歸屬,就歷史、比較、分析及理論之觀點,加以論述,期能藉此研究,探討司法警察人員是否宜擁有獨立之偵查權。 第二章 偵查主體概說。本章先就偵查主體定界說,以狹義之偵查主體即偵查機關為本論文探討之對象。次由歷史之沿革以及較具代表性之現行立法例,包括法、德、英、美、日等國有關偵查主體之法制,作一介紹。 第三章 我國制度之檢討。略述立法之沿革及現制中偵查權之歸屬,兼論民國七十一年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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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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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892%22. |
Summary: | 本論文計約九萬餘言,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 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偵查主體之動機及研究之方法與範圍。我國現制係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人員僅為其輔助機關,然於偵查權之實際運作上,不免與法律之規定難以配合。本論文即針對偵查之歸屬,就歷史、比較、分析及理論之觀點,加以論述,期能藉此研究,探討司法警察人員是否宜擁有獨立之偵查權。
第二章 偵查主體概說。本章先就偵查主體定界說,以狹義之偵查主體即偵查機關為本論文探討之對象。次由歷史之沿革以及較具代表性之現行立法例,包括法、德、英、美、日等國有關偵查主體之法制,作一介紹。
第三章 我國制度之檢討。略述立法之沿革及現制中偵查權之歸屬,兼論民國七十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結果,檢察官之偵查主體地位並未為司法警察人員所取代。次就此項法制於實際運作上究係何種情況,根據有關之統計資料加以分析論述。
第四章 司法警察人員與偵查權。根據偵查本身所具有之特性,論述偵查主體不僅須具有法律素養,更須具有科學的偵查能力,故決定偵查權歸屬之要素,應為偵查主體之偵查能力。次就我國目前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人員之偵查能力加以比較,以探討偵查權賦與司法警察人員,是否妥適。
第五章 檢察官與偵查權。先就檢察官一職所由產生之歷史背景為觀察,以明檢察官所具有之時代意義。再探討法、德、美、日等先進國家其檢察官之性質,由檢察官之性質來探究檢察官所應具有之機能。
第六章 結論。根據以上各章所述,提出本文之結論,即應賦與司法警察人員偵查權,一則符合當前世界各國之刑事思潮,再者使警察人員能在實際偵查犯罪中更能積極發揮其功能,使社會犯罪減少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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