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民刑事責任

我國期貨市場在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開始交易以後,業已全面開放,對於期貨交易之行為,除了市場體制上之管理與監督外,還涉及每一參與者私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所以必須有法律之規範來維繫運作之秩序與永續之發展,然期貨市場賴以為基礎之期貨交易法,其規範之內容涵蓋私權利義務關係之民事責任,對於擾亂市場公正、公平秩序科以懲罰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規定,由於行政罰之規定由行政機關依法裁量處罰及執行,將留待以後再作進一步之探討外,本論文以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為題作深入之論述,全文共分為九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至第五章探討民事責任部分,第六章至第八章為討論刑事責任部分,然後於第九章作一總結提出本論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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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 郭土木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3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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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lling ndltd-CHENGCHI-A20020003252013-01-07T19:20:17Z 論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民刑事責任 郭土木 我國期貨市場在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開始交易以後,業已全面開放,對於期貨交易之行為,除了市場體制上之管理與監督外,還涉及每一參與者私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所以必須有法律之規範來維繫運作之秩序與永續之發展,然期貨市場賴以為基礎之期貨交易法,其規範之內容涵蓋私權利義務關係之民事責任,對於擾亂市場公正、公平秩序科以懲罰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規定,由於行政罰之規定由行政機關依法裁量處罰及執行,將留待以後再作進一步之探討外,本論文以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為題作深入之論述,全文共分為九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至第五章探討民事責任部分,第六章至第八章為討論刑事責任部分,然後於第九章作一總結提出本論文寫作之心得與建議,約計二十八萬餘言,茲將內容摘述如后: 第一章緒論,本章對於研究之動機與目的作說明,由於職務上之機緣得以接觸期貨市場開放之規劃與管理之工作,基於工作上之責任心,加上研究之興趣與使命感,督促完成本論文之寫作,本章中亦就研究之領域及方法提出報告,並揭示本論文研究之方向與目的。 第二章為探討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法律定位,期貨市場參與的每一份子,包括期貨交易人、期貨經紀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由於各參與者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不同,本章係以靜態的方式來描述各個參與者之法律上定位,參考國內外之立法例及實務上之運作加以討論,由於我國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法令之規定,對於期貨市場上每一組成因子之權利義務內容不明確之處甚多,因此將來發生私權利義務之糾紛時,如何釐清其得享有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則為本章論述之重點。 第三章為論述期貨交易各參與者之相關法律關係,本章延續前章各市場參與者之法律定位,並因為期貨交易之發動,使每一參與者產生相互間之法律關係,因此本章以動態之方式來探討,從交易循環體系之流程加以論述,這包括徵信、開戶、委託、交易、結算及交割等每一環節,整個交易過程中其相互往來為法律上之行為並產生法律上之效果,而其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如何,本章從民法、期貨交易法及美日等國之規定加以援引論述,期能進一步地釐清;同時對於涉及不法行為之法律效力,其為效力規定抑為取締規範亦深入探討,期能為期貨市場交易行為及法律秩序尋求最有利之解決途徑。 第四章為討論期貨交易之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於期貨交易法對於期貨交易之民事責任並未規範,而期貨交易以之為買賣標的之商品為一未來以現貨或現金等為交割之契約,既然是以標準化定型化之債權契約為標的物,則因交易之結果將會產生民事上之契約責任,本章以期貨交易契約內容之條款為主來探討契約履行之責任,同時對於期貨交易契約因交易之過程中,所產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一併加以探討,甚且在發生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競合時,如何適用法律,以及賠償額度如何計算等,本章援引比較國內外立法例並就現行司法實務之見解提出分析論述,期能裨補現行期貨交易法所缺漏之處。 第五章為對期貨交易營業保證金法律問題之探討,設立或營業保證金原為保障因為業務關係產生之債權人,使其對該款項得主張優先受償,期貨交易無論是基於期貨交易契約所設計之條件或內容,或是因交易過程中產生之侵權行為,都與期貨業者息息相關,為使期貨交易之受害人能有進一步保障,激勵參與市場之意願,爰有此一擔保設計,惟營業保證金之規定,在法律定位上不明確,糾紛頻傳,本章就其提存或繳存之性質及業者、債權人、主管機關與保管機構等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為深入之論述並提出現行實務上糾紛解決之建議。 第六章為討論非法地下期貨交易之刑事責任,本章首先提出各國對取締非法期貨業者之立法例,並對於我國原國外期貨交易法及現行期貨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何以無法被適用為取締依據之原因提出說明,其次對於司法實務之見解過度限縮法律之文義,使良法美意形成具文提出其不妥當之理由,最後提出對於期貨交易法有關取締非法地下期貨業者之規定,如何重新賦予效力使其發揮應有取締功能之見解,同時也對於現行較為常見之非法地下期貨業者,包括外匯及黃金保證金交易之衍生性商品,論述其應如何適用法律之見解。 第七章為討論期貨交易操縱行為之刑事責任,操縱即為一般所謂炒作行情之行為,期貨交易操縱之行為包括囤積、軋空擠壓及散布不實資訊等多種犯罪態樣,本章以美國之立法例為基礎,從操縱之定義及犯罪之型態上提出介紹,並與我國現行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加以比較分析,以進一步論述其犯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由於我國之規定其構成要件抽象簡陋,且又礙於大陸法系成文法及罪刑法定之限制,未來在執行及認定上勢必倍感困難,因此再就美國司法實務上發生之案例提出說明分析,俾使作為我國未來在執行時之參考。 第八章為探討期貨交易詐欺行為之刑事責任,反詐欺之規定主要維繫期貨交易市場公平、公正原則,期貨交易詐欺行為其態樣繁多,舉凡對作、詐騙、虛偽、隱匿、誤導勸誘使人誤信等皆是,甚且將內線交易之禁止規定亦列為反詐欺規範之範圍,我國期貨交易法原係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之有關規定而訂定反詐欺之規定,但其間不但法律文義不明確之處甚多,而相關之具體構成要件更是模糊不清,爰此本章謹提出美日兩國之規定及司務上見解來加以比較分析,並援引美國、日本及我國實務上發生之案例,作進一步地分析評論,期能對反詐欺之規範有更深入地瞭解。 第九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綜據前述各章之討論歸納出總結,並針對論述所提到之現行法令及實務運作存有疏漏或不妥之處,提出具體之建議,包括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之規範,希望能有所幫助於各界之參考及作為有益改進之建言。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325%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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